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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94号

牛用生与安阳市宇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牛用生,安阳市宇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94号原告牛用生,男,1953年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顺堂,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被告安阳市宇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用生与被告安阳市宇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以被告无法找到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用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岳永红

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

人民陪审员  刘卫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军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