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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1176号

姜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176号原告姜某某,女,住中国柘城县。被告陈某某,男,住中国台湾地区台北市北投区。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王蕴莉

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邢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