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6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满宗。被执行人李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27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桂0881执660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李佳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账号为62×××71账户内的存款9860.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满芝
审 判 员 杨礼添
代理
审判员 薛寒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德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