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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3749号

杭州永德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蒂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永德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上海华蒂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一款,第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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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3749号

原告:杭州永德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板桥村板桥组。

法定代表人:潘德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玥,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蒂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188号19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王亮。

原告杭州永德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蒂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吕凤祥独任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间素有买卖合作关系,且签有《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销售电梯部件。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至2014年10月,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038648.58元。原告��为,原、被告订立的《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合同权利、义务明确,被告应当依法支付原告剩余货款2038648.58元。上述拖欠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支付,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38648.58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13847.2元(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一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计算,从结算日2014年10月28日暂计算至起诉日2015年10月26日,实际计算款项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产品购销合同,证明被告向原告购货的事实。2、上海华蒂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公函(对账函),证明经原告、被告结算,至2014年10月28日止,被告欠原告货款2038648.58元的事实。上述证据,均���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陈述质证意见,也未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该几份证据,相互印证,能证明本案相关案件事实,为有效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起,原、被告之间发生买卖业务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T89实心导轨、对重架等产品,被告支付货款,双方之间并且签订有《产品购销合同》。至2014年10月28日,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038648.58元。此后,被告未再向原告付款。2015年10月,原告诉至本院,即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经举证证明截止2014年10月28日被告尚欠货款2038648.58元,被告未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10月28日后付款的事实。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该货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作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上海华蒂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永德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货款2038648.58元及该款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上海华蒂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上海华蒂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560元,由上海华蒂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上海华蒂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永德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吕凤祥

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

人民陪审员  曹 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