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451-3号
申请执行人:喻春华,男,汉族,1982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陈伯章,是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岑春良,男,壮族,1975年9月1日出生,住广西马山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喻春华与被执行人岑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岑春良应归还借款300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4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562.5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粤Y×××××号小汽车,查封期限为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因不知车辆去向,故本院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34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德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