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461号原告时国栋。被告威海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端。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国栋与被告威海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国栋撤回对被告威海润华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窈窈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岩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