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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执字第00546号

汪德昌与江苏明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盱眙恒信粘土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中执字第00546号申请执行人汪德昌,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李英勇,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明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法定代表人刘爱胜,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盱眙恒信粘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梅学骏,该××董事长。汪德昌与江苏明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松公司)、盱眙恒信粘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明松公司欠汪德昌本息合计620万元。明松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前还款100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还款100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款100万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还款100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还款100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还款120万元,同时给付汪德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074元。恒信公司在200万元范围内对明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汪德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明松公司无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债权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恒信公司对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宜与汪德昌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在履行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明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爱胜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汪德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明松公司暂无财产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德昌在与被执行人恒信公司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缪 克执行员 惠更虎执行员 王新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小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