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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262号

张贵春与尚清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贵春,尚清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262号

原告:张贵春。

被告:尚清雨。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原告张贵春诉被告尚清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未向被告尚清雨送达应诉手续前,原告张贵春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尚清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贵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贵春负担。

审 判 长  王宪普

审 判 员  王子明

人民陪审员  刘贵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阮晓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