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262号
原告:张贵春。
被告:尚清雨。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原告张贵春诉被告尚清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未向被告尚清雨送达应诉手续前,原告张贵春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尚清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贵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贵春负担。
审 判 长 王宪普
审 判 员 王子明
人民陪审员 刘贵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阮晓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