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200号原告周振河。委托代理人王小庆,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辉。被告郭建光。委托代理人谢志红,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河诉被告李建辉、郭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万一鸣
代理
审判员 李明明
人民陪审员 李航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