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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1200号

周振河与李建辉、郭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振河,李建辉,郭建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200号原告周振河。委托代理人王小庆,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辉。被告郭建光。委托代理人谢志红,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河诉被告李建辉、郭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万一鸣

代理

审判员  李明明

人民陪审员  李航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