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1民初1538号

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53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高丽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