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661号移送单位获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秀勤。关于陈秀勤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秀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现因被执行人陈秀勤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 XX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