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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8505号

范玉东与唐立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玉东,唐立臣,朱玉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8505号申请执行人范玉东,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唐立臣,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朱玉英,女,1975年3月21日出生。范玉东与唐立臣、朱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03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唐立臣、朱玉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范玉东借款本金四万元及利息(以四万元为基数,自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范玉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唐立臣、朱玉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范玉东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唐立臣名下的车牌号为×××、×××的汽车两部,禁止其买卖过户及车辆年检。本院依法查询了唐立臣、朱玉英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范玉东询问,申请执行人范玉东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唐立臣、朱玉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唐立臣、朱玉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范玉东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唐立臣、朱玉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85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 风

审 判 员  马世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力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