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4执63号申请执行人胡跃杰,女,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王喜会,女,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国云龙,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胡跃杰与被执行人王喜会、国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汪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跃杰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喜会、国云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胡跃杰于2016年5月30日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24执63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钢元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