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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1078号

刘玉连与姜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连,姜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1078号

申请执行人:刘玉连,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被执行人:姜海,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关于刘玉连与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穗萝法西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刘玉连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一)向广州市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或开户记录。(二)向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查询,没有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记录。(三)向广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记录。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了一切执行措施,但却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鉴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107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建军

审判员  贺雁青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浩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