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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保240号

原告刘振军与被告张宝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振军,张宝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240号原告刘振军,男,197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宝洪,男,197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担保人王燕,女,197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宝洪在武城县教育局的债权75000元并以原告刘振军银行存款15000元及担保人王燕名下房屋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张宝洪在武城县教育局的债权75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王燕名下房屋一套,不准过户、抵押;

三、冻结原告刘振军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佃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