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240号原告刘振军,男,197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宝洪,男,197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担保人王燕,女,197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宝洪在武城县教育局的债权75000元并以原告刘振军银行存款15000元及担保人王燕名下房屋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张宝洪在武城县教育局的债权75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王燕名下房屋一套,不准过户、抵押;
三、冻结原告刘振军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佃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