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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执234号

门峡市宏达化工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门峡市宏达化工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宏达化工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真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02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有金精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所有存放在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仓库的金精矿(原料矿)2000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园堂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覃琛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