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执1708号

青岛珠峰家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锡文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珠峰家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锡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70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珠峰家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海尔大道与云溪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赵文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锡文,男,汉族,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青岛珠峰家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锡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4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40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郑晓鹏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仙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