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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执1770号

凌云与陈惠娴、赵远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凌云,陈惠娴,赵远程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1770号申请执行人凌云,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陈惠娴,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赵远程,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杨,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007号凌云申请执行陈惠娴、赵远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92,62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双方在本次执行中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文洁

审判员  杨 蕾

审判员  叶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