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808号
申请人:邢路遥,烟台凯至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吕龙江,无业。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吕龙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680000元及利息37638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1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开执字第808号执行决定书,将吕龙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执字第8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广新
审判员 纪法院
审判员 王元令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迟振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