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3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陈凤娟。
法定代理人:陈昭养。
法定代理人:吴小英。被执行人赵秀福。陈凤娟申请执行赵秀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凤娟依据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银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017.89元及利息】,本院已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秀福已于2016年5月27日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义务,将本案执行欠款本息2166.89元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陈凤娟,并缴纳了本案的执行费50元,为此,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银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桂0503执恢66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梁福希
审判员 庞林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 湘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执行结案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