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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7行初74号

东方市感城镇感城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东方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纠纷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方市感城镇感城村村民委员会,东方市人民政府,曾卫雄,东方市感城镇不磨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琼97行初74号原告东方市感城镇感城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金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唐德武,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石云,男,汉族。被告东方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邓敏,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邢孔宝,海南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云,东方市农业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曾卫雄,男,汉族。第三人东方市感城镇不磨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陈刀驳,该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市感城镇感城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东方市人民政府向第三人曾卫雄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市感城镇感城村村民委员会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方市感城镇感城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雪刚

审 判 员  曹荣刚

人民陪审员  谢造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