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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552号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奚迎国、奚迎春、奚安营、魏凤英、姚艳贤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奚迎国,奚迎春,奚安营,奚道兴,姚艳贤,奚道云,奚宽锐,魏凤英,赵翠兰,奚宽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奚迎国,男,197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奚迎春,男,1971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奚安营,男,198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奚道兴,男,197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姚艳贤,女,197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奚道云,男,197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奚宽锐,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魏凤英,女,197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赵翠兰,女,197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奚宽田,男,198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巨商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巨商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何书星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广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