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098号原告依某某,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虎林市X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被告孙某某,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委X组,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依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依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依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振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