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515号申请执行人侯东旭,居民。被执行人刘霞,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东旭与被执行人刘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及利息未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04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建文
审判员 王晓楠
审判员 刘志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