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顺,男,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
上诉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4民初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与陈志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将涉案工程交由陈志顺承包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查,涉案工程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其所在地的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雪霞
审判员 穆春领
审判员 魏 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