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6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月东。委托代理人陈少宇,该单位职工。被告纪某。被告李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诉被告纪某、李某、王某甲、王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纪某、李某、王某甲、王艳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故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袁成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XX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