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鲁0211执字第2753号
申请执行人:汪照华,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崔金来,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诸城市。申请执行人汪照华与被执行人崔金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46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42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46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云 学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王 连 敬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封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