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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字第2753号

汪照华与崔金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照华,崔金来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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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鲁0211执字第2753号

申请执行人:汪照华,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崔金来,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诸城市。申请执行人汪照华与被执行人崔金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46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42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46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云 学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王 连 敬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封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