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2453号原告孙秀敏委托代理人陈远平,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光达,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敏诉被告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加盖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的公章且被告王海军以就此提出诉讼主体异议,故原告所诉被告王海军主体不适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初啸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