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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469号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与张金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春霞,李秋英,张金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469号申请执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郝彬,男,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春霞,男,住茌平县信发办事处张庙村。

被执行人:李秋英,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金荣,女,汉族,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金荣、李秋英、张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本院(2015)茌商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商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