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1909号罪犯段会棠,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石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会棠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冀刑三终字第25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于2016年5月23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段会棠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5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2015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会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段会棠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段会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玲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刘亚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