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知初字第931号

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与匡甫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匡甫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931号

原告: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陆路1934号1层。

法定代表人:禹锺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大乐,职员。

被告:匡甫成,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鸣章、周梦莎,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匡甫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

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洑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