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92号申请执行人盛玉华,女,194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执行人海林市广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庞敬敏,男,该公司堇事长。申请执行人盛玉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林市广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海商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盛玉华于2016年2月18日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林市广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自动履行12753.58元,余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盛玉华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海林市广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盛玉华人民币238706.37元(未含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盛玉华与被执行人海林市广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盛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海峰
审 判 员 陈富友
代理
审判员 张丽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默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