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1383号原告宝鸡银隆工程履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02号1号楼1层东2东3,组织机构代码59878079-2。法定代表人介录怀,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鸿鑫,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宝鸡市中瑞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50号财富大厦1幢B座9层3号,组织机构代码59026074-1。法定代表人任炳杰,任职不详。被告任炳杰,男,1970年12月31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宝鸡市唐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五路财富大厦B座9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68475753-X。法定代表人任公孝,任职不详。被告宝鸡市红光远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50号财富大厦1幢B座9层3号,组织机构代码66413260-4。法定代表人任炳杰,任职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银隆工程履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市中瑞达矿业有限公司、任炳杰、宝鸡市唐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市红光远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宝鸡市红光远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凤县唐藏乡曹家庄水电站价值350万元的财产,并由原告以其位于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XXX号院X幢X层X号房屋、担保人介录怀以其位于陕西省眉县首善镇美阳街泰旭花园X号楼XXXX号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宝鸡市红光远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凤县唐藏乡曹家庄水电站价值35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宝鸡银隆工程履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XXX号院X幢X层X号的房屋(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字第00XXXX**号)。
三、查封担保人介录怀提供担保的位于陕西省眉县首善镇美阳街泰旭花园X号楼XXXX号的房屋(眉县房权证首善镇字第00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 菲
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
人民陪审员 谭德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