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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执异7号

齐齐哈尔市某某局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05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某某局,宁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异7号异议人齐齐哈尔市某某局。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申请执行人宁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审查异议人齐齐哈尔市某某局申请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案外人)齐齐哈尔市某某局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文恒

审判员  于永生

审判员  赵国范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