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异7号异议人齐齐哈尔市某某局。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申请执行人宁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审查异议人齐齐哈尔市某某局申请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案外人)齐齐哈尔市某某局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文恒
审判员 于永生
审判员 赵国范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