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2135号
原告:卢某,男,1963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吴荣才,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章某,女,1963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6年0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对被告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员 杨纯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志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