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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4民初592号

山东奥纳化工有限公司与齐寿伟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奥纳化工有限公司,齐寿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4民初592号原告山东奥纳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维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志鸿,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齐寿伟,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米强,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奥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寿伟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奥纳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奥纳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奥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