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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财保097号

魏文发与张金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魏文发,张金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财保097号申请人魏文发,男,1962年3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张金保,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

申请人魏文发与被申请人张金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U**小型普通客车(保全价额30000元)。并以担保人河南永乐祥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0**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肇事车豫AU**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河南永乐祥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0**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保全费3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红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