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6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小雄,男。委托代理人梁军,男。被执行人北京金昊佳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3218室。法定代表人鞠培权,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北京金昊佳业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5)第A0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2年8月,北京金昊佳业运输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顺进口汽车福利修理部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北京金顺进口汽车修理部将霍各庄村47亩土地转租给北京金昊佳业运输有限公司使用和管理,租期为18年。2012年10月,北京金昊佳业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法定部门批准,在庙城镇霍各庄村北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砖混结构彩钢顶简易房4排、彩钢顶活动房3排、砖混结构门卫室1处,用砖、石子铺部分地面,并用砖砌起一半西墙(由南往北90米处以北),建筑占地面积1092.86平方米,占地总面积11141.30平方米(合16.712亩),用于停车场、看护房、办公用房及宿舍,已完工投入使用。查《2011年怀柔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类为果园、林地;查《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用途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2月15日向北京金昊佳业运输有限公司作出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5)第A0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拆除北京金昊佳业运输有限公司在庙城镇霍各庄北非法占用的11141.30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半西墙(由南往北90米处以北)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北京金昊佳业运输有限公司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25日,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催告后,北京金昊佳业运输有限公司仍未履行该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5)第A0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北京金昊佳业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金昊佳业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5)第A0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向北京金昊佳业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5)第A0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雨
审 判 员 董爱军
人民陪审员 于长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