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704号罪犯刘东升,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东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一中刑减字第8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东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5月11日提出对罪犯刘东升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等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刘东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狱的规章和纪律,服从监狱对其的管理和教育,2015年11月获得所嘉奖奖励,根据刘东升的服刑改造表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建议对刘东升减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东升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材料及综合材料等在案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刘东升在服刑劳动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东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跃进
审 判 员 赖 琪
代理
审判员 赵 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索 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