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怀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5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申请执行人沙某,女,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申请执行人田某,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申请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葛某,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沙某、田某、吴某、田某与被执行人葛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葛德帅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怀远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2567号民事调解书中“葛德某给付吴某某、沙某、田某、吴某、田某赔偿款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传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陶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