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961号原告危宏光,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住吉安市吉水县,委托代理人戴发泉,吉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秀莲,女,汉族,1965年7月24日出生,住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危宏光与被告李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危宏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助理
审判员 邓志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芷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