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0民初2810号原告杨海燕,职业不详,住哈尔滨市巴彦县。被告孙福军,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赵彩霞,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原告杨海燕与被告孙福军、赵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二被告均不在哈尔滨市香坊区信义村居住,原告也不在哈尔滨香坊区幸福镇辖区居住,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由于被告赵彩霞的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巴彦县镇东村振生村张家岗四屯,原告的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黑山镇东胜村新街基屯,该案应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人民法院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继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