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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427号

任春梅与四川杰烽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春梅,四川杰烽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427号申请执行人任春梅,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27日,住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四川杰烽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永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四川杰烽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分局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川公发(2015)10号《关于当前我省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该案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3执427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在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小云执行员  陈 志执行员  龙小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龙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