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827号原告庞某某,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逯世玉,民权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甲,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李某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玉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雨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