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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1827号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李某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庞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827号原告庞某某,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逯世玉,民权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甲,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李某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玉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雨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