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5237号
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金华市义乌街今日嘉园13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叶月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月梦,该公司员工。
被告:汤文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汤文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俞成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郑小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