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287号原告秦桂香,农民。被告王增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桂香与被告王增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肖建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訾 然
秦桂香与王增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287号原告秦桂香,农民。被告王增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桂香与被告王增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肖建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訾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