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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287号

秦桂香与王增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2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桂香,王增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287号原告秦桂香,农民。被告王增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桂香与被告王增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肖建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訾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