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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640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白埠支行与张增光、王海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白埠支行,张增光,王海燕,王玉球,张学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64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白埠支行。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原白埠镇驻地。被执行人张增光,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海燕,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玉球,男,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城关办事处青岛路140号10户。被执行人张学全,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白埠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增光,王海燕,王玉球,张学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增光,王海燕,王玉球,张学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白埠支行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0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淑平

审判员  陈文善

审判员  刘启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