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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1925号

潘翠妤与陆卫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翠妤,陆卫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1925号

原告:潘翠妤。

被告:陆卫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翠妤诉被告陆卫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翠妤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以下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高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洪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