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1925号
原告:潘翠妤。
被告:陆卫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翠妤诉被告陆卫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翠妤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以下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高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洪茜 来源:百度“”
潘翠妤与陆卫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1925号
原告:潘翠妤。
被告:陆卫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翠妤诉被告陆卫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翠妤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以下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高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洪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