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03行初11号原告刘柏红,女,1972年8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5号奥威斯发展大厦17-20层。原告刘柏红请求撤销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作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2015年6月29日对原告作出黑保监消费投诉[2015]第20号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原告对上述告知书不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8月24日作出保监复议[2015]171-3号行政复议决定,原告2015年9月2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2015年9月2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其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2015年12月14日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柏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再会
人民陪审员 庞 浩
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