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刑更876号

罪犯陈汉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876号罪犯陈汉奇,男,1967年5月10日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9日作出(2002)吉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汉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12月、2007年3月将��汉奇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4月、2013年12月将陈汉奇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5个月、10个月。执行机关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汉奇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汉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2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下:对罪犯陈汉奇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